台灣護理人員福音協會

異象:結合基督信仰與護理專業。使命:挑戰基督徒護理人員-回應上帝的呼召,在專業上委身於基督,向病人、家屬與同仁見證上帝救贖的愛。


  •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護理人員福音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為非營利之社會團體,以護理專業與基督信仰,激勵護理人員,
      將耶穌基督無私的愛,投入醫療職場與福音事工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會址於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以基督的愛,關懷護理人員身、心、靈的健康。
      二、拓展及輔導護理團契福音事工。
      三、推動靈性護理與護理倫理。
      四、推展並參與健康照護人員宣教。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信仰立場
第 七 條 我們相信聖父、聖子、聖靈三位一體獨一的真神,祂是創造並管理宇宙萬物的主宰,祂是全知全能,全然聖潔、公義、慈愛。
第 八 條 我們相信耶穌基督是三位一體的真神之一位,祂道成肉身,藉童貞女馬利亞而生,來到人間,祂曾為擔當人的罪而被釘死在十字架上,叫一切信祂的,罪得赦免,不致滅亡反得永生。祂死後第三日復活,然後升天, 現今坐在父神右邊,祂還要再來審判世人,且迎接信徒升天。
第 九 條 我們相信聖靈是三位一體的神之一位,祂是信徒的保惠師,現今在世上運行作工,更在信徒心中運行作工,為要成就神的工作。
第 十 條 我們信聖經無誤,全部是神的話,都是神所默示的,為要將神的旨意啟示給世人,是永恆的真理,是信徒信仰與生活唯一的準則。
第 十一  條 我們相信一個人成為基督徒,是由於接受耶穌基督為救主,並尊祂為主,因而聖靈內住心中,他就獲得新生命。信徒在每日生活中當敬畏主,順服主,靠聖靈的能力勝過罪惡,遵行神的旨意,揚主的福音,並儆醒預備等候主再來。
第 十二  條 我們相信教會是神的家,是基督的身體,基督是教會的頭,信徒均應在教會中配搭事奉主。

第三章 會員
第 十三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
      一、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領有國內外認可之各級學校護理系、科、所畢業證書,或領有護理人員證書之基督徒。
      二、學生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未具有護理人員資格,就讀各級護理學校之在學基督徒。
      三、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經由理、監事會審核同意之團體。
      四、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提供人力、財力贊助本會活動者。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第 十四  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團體會員得推派代表一人,行使會員權利。
      唯學生會員及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 十五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六  條 會員未繳納年度會費者,不得享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等會員權利,俟其繳清年度會費後復權。
第 十七  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八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責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九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決議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決議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決議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決議財產之處分。
      七、決議本會之解散。
      八、決議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二十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 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連選得連任,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二,並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  二十一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二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組成各委員會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決算,並向大會提出報告。
      六、其他依權責應執行事項。
第  二十三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四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預算、決算。
      三、監察本會財務及財產。
      四、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五、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六、其他依職權責應監察事項。
第  二十五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理事長之任期與理監事之任期相同。
第  二十六  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其職務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二十七  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二十八  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五章 會議
第  二十九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 三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三十一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解散之。
第  三十二  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三十三  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四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2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會員:500 元
                     學生會員:200 元
                     團體會員:5000 元
                     贊助會員:5000 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  三十五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三十六  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三十七  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  三十八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三十九  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四十  條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九年三月十三日第二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99年04月02日台內社字第0990063975號函同意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