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譯自The Christian in Nursing, II-2 The Christian View on Abortion〕
墮胎的議題在馬來西亞有如冰山的一角。在表面上看起來只有一點,但在表面下卻是層出不窮的狀況。名義上,在馬來西亞墮胎是違法的,無論在政府所屬的診所或醫院都不可執行,除非是為了解救母親的性命;但墮胎在私人診所卻是很方便的。就如冰山一角,若不深入探查,生命的神聖與尊嚴將逐漸被摧殘與破壞。
當我們談論墮胎,我們其實在討論生與死。接受墮胎,並非如牙醫師拔牙一般;那是除掉一位若無干擾,可長成如你我一樣的未出生的小孩。因此,這是值得我們基督徒關注的議題,對生命價值的尊重乃是我們信仰的根基。
墮胎是在懷孕28週前結束妊娠( 台灣現行的法律定義是24週前可墮胎)。完整的懷孕週期是40週。如果嬰孩在28週後出生,他/她將被認為是可自己存活的。這亦代表在28週前出生的嬰孩是無法存活的。在嬰孩無法獨自生存的階段終止懷孕,就等同於殺死了該嬰孩。
自然的流產是在無外力干擾下自然停止妊娠。胎兒的異常是最常見導致自然流產的原因,而誘發流產是用藥物促使子宮收縮而排出胎兒,或使用器具吸出胚胎。每年全世界有數百萬的人類生命即是如此被終結生命。
墮胎是涉及個人、社會、道德、醫療、法律及神學的議題,這是一個難以簡單回答的議題。但身為基督徒,我們擁有上帝的話語及法則,作為我們態度與行為的指引。
墮胎是謀殺嗎?生命從何時開始?
這是墮胎議題辯論中的兩個基本命題,其答案根源於我們如何看待受精卵。科學證實,一但形成受精卵,就是一個基因上與父或母皆不盡相同的獨立個體。在受精的霎那,胎兒的性別、大小、型態、及皮膚、眼睛、頭髮的顏色即已確定。
胎兒的發展
• 在3.5週,心臟開始跳動。
• 在第4週,可區分頭與腳。
• 在第6週,可看見大腦的功能。
• 在第8週,四肢完整的顯現。
• 到第10週,胎兒可用手去抓握,可吞嚥及吸允手指。
• 到第13週,胚胎已長成且可感受疼痛、噪音及亮光。
至此,胎兒開始自行增長及成熟。通常墮胎都在10-13週之間執行。而以上資訊都是根據科學的實證。
出生前的生命
實在沒有理由視受精至出生前的胎兒是沒有生命的,受精卵是活的,且承載著人類的生命。沒有人可說“出生前我不是人,出生後才是",生命在受精的那一刻即已賜給我們。但未長成的胚胎擁有生命力且會成為人,就如一朵玫瑰的花苞,雖尚未開花但已可視為是一朵玫瑰。
出生前已有生命存在。當「以利沙伯一聽馬利亞問安,所懷的胎就在腹裡跳動」( 路1: 41)。你可詢問任何一位母親,她會告訴你在胎兒出生前,生命在她子宮裡的經驗。
上帝賜予生命
上帝參與每一位新生兒的創造。耶穌,上帝的兒子,乃因聖靈而感孕,三位一體神的第三位( 太1: 20)。當夏娃生該隱時,她稱是上帝幫助她( 創4:1)。瑪利亞,耶穌的母親,認知是上帝歡喜她,讓她懷孕( 路1: 30-31)。當然,能夠受孕及懷胎,是上帝的祝福與恩典的徵象。先知以賽亞( 詩49:1)、耶利米( 耶1:5) 及保羅( 加1:15),皆見證上帝在我們出生前即認識我們。他們在母腹中,及已感受到上帝的呼召。經文再次確認,是上帝賜予生命使我們成形於母腹之中。在我們出生前祂已命定了
我們的年歲( 詩139:13-16)。
生命的神聖性
在上帝眼中,生命是神聖的。祂依照祂的形象、樣式創造我們,使我們能跟隨祂並榮耀祂;祂持續我們的生命及賜予我們氣息。當我們仍陷在作惡之中時,祂救贖我們,讓基督耶穌為救我們的命而犧牲生命,並賜予我們永生( 可10: 45)。生與死是屬於上帝的主權,沒有任何人有權力使用個人的方式去結束生命。在十誡的第六誡「不可殺人」( 申5:17),確認了人類生命的神聖性。根據經文的教導及科學的實證,生命開始於受精的那一刻。我們可得一結論,誘導流產是在出生前即終止人的生命。
難道沒有合理的墮胎?以下討論執行墮胎的一些狀況與情境。
一、 非意願的懷孕
結婚的夫妻,如果尚未準備好迎接小孩,就應有家庭計畫及必要的避孕措施。懷了小孩而又捨棄他,那是不負責任的行為。在從事性行為前,就應先做好決定。
二、 考量母親的健康
當懷孕威脅到母親的生命,如母親可能罹患嚴重的心臟疾病或癌症,會因持續懷孕而死亡,多數人會同意在此狀況下,傾向先救已是成年人的母親。在懷孕期間,以先進治療及密切的監控,是有機會降低懷孕期間的危險。但,避孕仍是較佳的方式。
三、 異常的胎兒
大多數人會同意結束懷孕,如果胎兒是無腦症。腦部無法成形的無腦症小孩,根本上也無法存活的。其他的異常,有些是有機會透過先進的外科手術而矯正的。
四、 身體殘障及心智障礙
一位母親會選擇生下蒙古症或因為懷孕期間感染德國麻疹或其他感染疾病而導致殘障的小孩。一般人會視上述狀況為家庭的悲劇,但並不一定如此。有些夫妻可見證,如此的小孩所帶來的祝福。如果我們能扮演好在社會上支持這些家庭的角色,或許養育殘障的小孩將不再是悲劇。真正的悲劇是大多數人都不願協助。
五、 社會的理由
未婚媽媽,強暴的受害者及亂倫,多數會尋求墮胎。因為這些理由,預防更勝於治療。但當意外無法避免,如強暴,我們可透過禱告、諮商及支持來幫助當事人減輕痛苦。
我們當如何作?
身為基督徒,有幾件事是我們可作的。
一、 教育年輕人
我們須教育年輕人道德觀、性觀念及生命的神聖性,以避免因疏忽或缺乏自控力而發生非意願的懷孕。我們也需灌輸對生命尊重的觀念,不僅針對墮胎,還包括哪些被剝削及受不公對待的人。
二、 提供諮商
我們需協助諮商那些限於墮胎決擇困境痛苦中的人。墮胎或許看似為解脫問題的方便之道,但我們當幫助當事人探究其他的解決之道,如出養及其他可照顧嬰孩的資源。對於那些與我們有不同價值觀的人,我們應有適當的態度,避免批判與自義。很多時候,我們並不清楚整體的狀況, 我們也不能期望非基督徒能以基督的標準生活。上帝恩慈與寬恕乃賜予所有願意悔改及接受耶穌基督救贖的人。
三、 提供社會支持
當我們反對墮胎,我們必須同時扮演好支持那些有社會需要者,如有殘障小孩的家庭及未婚媽媽。我們需對周圍的人,覺知我們的社會責任。上帝特別關注陷於軟弱中的人。
四、 感謝上帝
最後,我們需要感謝上帝創造獨特的我們,在我們出生前就認識我們,呼召我們成為祂的兒女,賜予我們生命與盼望,也要感謝祂沒讓我們被墮胎掉。
出處: Chan Kum Sum (1990).Church meeting, June.
【反思&問題討論】
一、 請找出聖經敘述人生命何時開始的相關經文?
二、 面對陷入墮胎抉擇困境的人,身為基督徒護理人員,我們能做什麼?
三、我們能如何作,以影響現今社會墮胎的普遍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