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護理人員福音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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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護福期刊-護福240期-2023年9月


代理孕母合法化可行乎?

作者:■文/張茂全牧師 高雄市藍田教會牧師   發佈時間:2024-02-27
 
民眾黨總統參選人柯文哲先生曾在舉行記者會時,宣布其醫療政見,在該次記者會中,他還邀請到前總統陳水扁、民間醫療小組的發言人陳昭姿女士到場,討論敏感的「代理孕母」議題。記者會中柯文哲堅決表示支持代理孕母合法化,他並直言「看不出有什麼理由禁止代理孕母合法化」。
 
此次記者會中陳昭姿女士表示:英國是一個保守的國家,但卻成為全球最早立法通過代理孕母法案的國家,而台灣推動代理孕母的法案,如今卻躺在立法院內20多年動彈不得,並直指阻擋該法案合法通過的就是民進黨的婦女部(現今已改制為性平部)。媒體詢問總統參選人柯文哲會把「代理孕母」法案納為政策,並在當選之後積極去推動嗎?柯文哲坦言代理孕母這個議題確實有高爭議,但身為一個醫療工作者,他想不到有什麼理由要反對,是對的事就應全力去推動,過程中雖會遇到反對意見,我們就應嘗試去說服,且還要去爭取社會多數人的贊同。
 
何謂「代理孕母」?
所謂「代理孕母」(surrogate mother)乃藉由醫學科技將不孕夫婦的精、卵取至體外受精,再將胚胎植入代理孕母的子宮內,等到嬰兒出生後再交還給提供精、卵的不孕夫婦撫育,孕母只是接受委託懷孕生產而已。
 
代理孕母在英國為合法,全世界第一個合法的國家,雇主必須支付一筆「合理開支」給孕母,不過費用的數目乃由雙方自行議定。據英國泰晤士的報導,英國有一名「超級代理孕母」,曾八度為不孕夫婦生孩子,打破了英國代理孕母產子次數的紀錄,這位代理孕母名叫赫蘿克,分娩三個月,可是她最近又開始準備第九度借腹替人生子。她表示自己當代理孕母已經上癮了,會繼續幫不孕夫婦生孩子,直到為別人產下第十個孩子後再「光榮退休」。
 
然而!站在基督教倫理的立場,我們卻反對代理孕母合法化,因為懷孕與生孩子的事不應淪為商業交易的行為。我們更反對女性身體(子宮)被「工具化」,且把女性的身體擺在婚姻與生育的位置上看待與使用,我們堅持「商品化」、「交易行為」等情事不應介入在「代理孕母」這新興的行業中。
 
卵子媽媽、肚子媽媽:誰才是親娘?
論及「代理孕母」這個議題,無論是戲劇裡的包拯,或是聖經中的所羅門王(列王記上第三章16~28節)也好,我們都曾面對過兩個母親爭著要一個孩子的案件,而這兩位審判官最後都把孩子判給其中自願放棄撫養權的母親,因為只有孩子真正的母親才會在這種情況下以孩子的安全為最重要的考量,而寧願讓對方不戰而勝。
 
這兩個中外故事的背後似乎都假設:一個孩子只能有一個母親。然而由於現代醫學科技的發達卻把這個定律打破了:一個孩子可以有兩個真正的母親—一個是給了他生命因子和遺傳的母親;另一個是付出十個月懷胎劬勞的母親。包拯或所羅門王若活在今天,面對如此之情況時,也許他們再也無法以一個圈闌(圓圈)或一把劍便能驗出誰是那孩子「真正」的母親了!
 
依聖經的觀點,我們是反對代理孕母合法化的,就連今日醫學界不也正延燒著某些純醫學上的辯論—到底別人的肚子生下的小孩是誰的臍帶相連呢?小孩在他人的肚子裡的歲月,營養豈不是借「肚子媽媽」所給的嗎?所以包括骨頭、肌肉都是「肚子媽媽」所給的?這些連婦產科醫師都辯論不休的問題,到底答案為何?許多醫生都說:我們還在尋找……。
 
也許「代理孕母」的法案,在不久未來的台灣可望合法化!但是在合法化之前上有這麼多技術上的問題有待解決,因此我們期盼政府當局一定要審慎地思考再規範,以免合法化之後將衍生出更多負面的影響,此乃得不償失的事啊!
 
代理孕母合法化可行嗎?
還記得嗎?早在2013年7月23日改組升格為「衛生福利部」之前的「衛生署」就曾因多位立委聯名建議政府開放代理孕母,並予以法制化。為此之故,當年的「衛生署」 —改過去反對代理孕母合法化的態度,並開始逐條討論代理孕母合法化之相關條文,而且正式以「禁止」或「開放」兩案並陳的方式來討論這個議題,首次為「代理孕母」建構出代理孕母合法化之可能藍圖。
 
然而!值得慶幸的是當年的行政政院會,在通過人工生殖法案時,卻封殺了代理孕母合法化的可行性,這項政策對患有不孕症、求子心切的夫婦來說可能是一種打擊。但我們卻認為行政院禁止代理孕母合法化之舉動,反而是保障了受傳統家庭觀念壓迫,以及弱勢族群的婦女權益是一項福音,有助於國人走出「血緣」的迷思。倘若他們願意以「領養」的方式擁有自己的兒女,這不但可以減輕自己身心的壓力與困擾,更可以改變當今社會那種以傳統侷限的觀念。
 
我們主張「代理孕母」不應貿然地開放與立法,因它可能產生的問題與衍生的後遺症乃多而又多—諸如醫學技術上的成功率與孕期中可能產生的變數:例如胎兒在代理孕母肚子裡發現異常如何處理?孕母本身可否要求中斷其妊娠?或代理人若有性生活,其自己的受精卵可能「擠掉」原本存在於子宮中胚胎,屆時生出來的胎兒是屬於誰呢?萬
一代理孕母腹中的胎兒若有缺陷,請託人又因而不認帳,這又要如何是好?倘若代理孕母自身有某些生活惡習,請託人可否以對胎兒可能造成傷害或產生不良影響而要求她戒除呢?基於上述種種問題之故,我們建議政府與民間在極力推動代理孕母合法化之際,此乃不得不深思的課題。
 
當然,「不孕」是婚姻家庭中一個不完美的情境,但依聖經觀點來看:生兒育女應是一個自然、正常的責任,但不是一個絕對的責任,況且,聖經清楚昭示我們—使人不能「生育」的是神(參創世紀三十章2節、撒母耳記上一章5節)。是故,我們應承認神的主權—祂要賜給誰就賜給誰(參出埃及記卅三章19節),而非以人的力量去掌控生兒育女的事。
 
代理孕母引發科學與神學之爭
現代科技的發達與進步雖造福了人群,但卻也引發了一連串亟待解決的倫理道德方面之問題,這種科學與神學的進一步失去均衡的現象,確實引發了現代人類社會的隱憂。
 
一般基督徒評論「代理孕母」之生殖科技應否合法化,並被廣泛地施行於當今社會之中,其論證大多是從基督教信仰與倫理的立場而加以反對。我們以為代理孕母乃是醫學科技的濫用和誤用,亦有悖於正常倫理道德之商業行為。因它破壞了「兒女是耶和華所賜的產業」之聖經原則(詩篇一二七篇3節);也干犯了上帝所命定之兒女是藉「夫妻二人成為一體」之正常、正當、自然的性關係而來之愛的結晶(參創世紀一章28節、二章18~24節)。顯然地,上帝創造男人(亞當)、女人(夏娃)之時就清楚表明了祂的心意與命定—兩性關係與懷孕生子都應被限制於夫妻之婚姻關係之內。
 
然而,代理孕母卻是世人對上帝的戒律的背叛,而選擇在夫婦的婚姻關係之外另謀「生」計,企圖以控制上帝的作為之借腹生子的方式來達到生兒育女的目的。但我們始終認定:兒女是上帝所賜的,不是人可以左右、控制神的作為之方法而得著的!
 
依基督教倫理學的觀點,一個基督教的妻子不孕,也可能是出於上帝的旨意,而基督徒的平生大志乃明白與奉行上帝的旨意,不是違犯上帝的誡命,試圖以代理孕母的方式在上帝的旨意之外另有貪圖(參詩篇卅九篇9節、羅馬書八章28節)
 
豈可「生」機變「商」機呢?
當「代理孕母」合法化的議題在國內、外引發許多的爭議與討論之際,我們卻驚聞美國南達科他州一名48歲婦女為其患不孕症的女兒擔任孕母,產下雙胞胎,形成了「外婆生外孫」與「阿嬤的母愛」的現代奇蹟。醫生在這名婦女體中植入兩個受精卵,是由她女兒的卵子與女婿的精子結合成的。雖這對雙胞胎順利出生,且使她們的家庭變得完整,但從基督教倫理學的角度來看,此乃逆倫的事,而且可能引起社會、倫理、道德、醫學、法律等多方面的討論與影響。
 
但值得欣慰的是我國人之生殖法案明令禁止代理孕母,並禁止代理孕母淪為商業交易行為。依聖經立場,我們也堅決反對把女性的身體工具化,使女性身體成了懷孕、生產的工具。我們也不容許「商業化」、「交易行為」介入代理孕母這新興的行業中。
 
確實科學技術的發達,為人類自然生殖開拓了更廣闊的領域,像是人工授孕、性別選擇、試管嬰兒等。但是我們要問的是這些醫學科技能作得到的,是否就是人們所願意接受的呢?此乃科技與倫理道德方面的問題與危機。好早以前台灣有多位立委提出「立委版」的人工生殖法案,建議開放「代理孕母」法制化、精卵互贈及同居男女進行體外授精技術,並在明定精子、卵子與代理孕母之營養費的價碼,以杜絕精卵子買賣之黑市交易行為。然而,我們卻堅決反對人工生殖手術患者可不限於夫妻,以其明定捐精、捐卵的營養價碼,果真如此的話,豈不是把「生」機變「商」機了嗎?
 
我們深深以為這事不合乎倫常,因失去了夫妻之婚姻關係,且不是經由夫妻結合而生育的,其中已含有倫理與道德方面之問題了。畢竟生育應是夫妻倆人在正常、正當性關係下之產物或結果。
 
最後我要說:生育絕對不是婚姻的唯一目的,如果國人能走出「血緣」關係的迷思,就不至於將上帝設立婚姻關係中的「夫妻生育」變為無限的「商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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