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護理人員福音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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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護福期刊-護福185期-2009年12月


中期照護參訪記要

作者:杜敏世 獎卿護理展望基金會秘書長   發佈時間:2009-12-01
前 言
 
由於全民健保之財務負擔太重,近二年有實行DRG(Diagnosis Related Group診斷相關給付)之趨勢,也有推展中期照護(Transitional Care)的風聲(用「風聲」二個字,是因為只聽見聲音以及定義及方針不明確的獎勵措施,但是並未有配套給付制度,並不知道何時會真正全面上路)。到底何謂中期照護,由什麼機構來收住此類病患,如何給付?以什麼方式來收住個案?可以收住多久?這些問題在台灣目前的醫療服務體系中屬於新興名辭,所以台灣長期照護專業協會為因應時代趨勢之需求,迅速組團前往美國參訪,解決諸多疑問。
參訪團體於十月十九日至二十四日密集參訪了Seattle及Minneapolis的許多機構,參訪者對這個領域有了概括的認識,同時也對相關的醫療轉介系統作了一番了解,收穫非常豐富。
由於美國的醫療及給付體系非常複雜,而且彈性非常大,可以有各類的實驗方案,為不畫蛇添足,讓讀者容易了解,本文不介紹單一的任何機構的細節特色,只概念式地介紹中期照護模式。
 
中期照護之意義
 
在參訪過程中,我們多次詢問何謂「中期照護」,結果發現受訪機構並不用Sub-acute Care Unit這個詞,而是用Transitional Care Unit(TCU),不知道未來台灣會正式使用那一個名詞,目前常聽見的是亞急性照護,會與Transient Care Unit混淆,TCU應可以稱之為過渡期照護或轉型期照護,即介於急性醫療與長期照護中間的一個階段,醫療照護需求比急性照護之醫療需求少,但是比長期照護之醫療需求多。
 
中期照護個案之安置方法
 
中期照護機構(Transitional Care Unit, TCU)在法律上之定位規範與護理之家(Skill Nursing Facility,SNF)相同,個案要從醫院轉出來時,是由出院準備服務為個案尋求安置處所,如果需要的醫療照顧程度較高,需要技術性護理,物理治療、職能治療、語言治療等需求;而在「生活自理功能上」或「醫護需求」程度上有進步空間者,就安排住進護理之家或中期照護單位;如果生活照顧層次多,就安排入養護機構(Assistant Living Unit);如果失憶是主要問題,就安排在記憶照護單位(Memory Care Unit)。換言之,個案必須有具體的改善空間與進步之目標,需要復健或其他醫療團隊人員短期幫助者。因此,我們參觀的機構大多是採多元化的經營方式,即同時有中期照護、養護中心及記憶照護中心,而機構中都有復健中心,有復健設備以及專業復健人員提供服務。與台灣不同的是,有中期照護單位之機構中都設有復健部門,有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及語言治療師之服務。
 
中期照護及長期照護之給付
 
與其說個案是被安排在「某種」照護單位,還不如說「個案是由那一種方式給付」。當個案因病住院達三天(這三天的計算認定方法,必須經評估單位確認合乎給付之「住院條件」之住院,並非長期照護機構將個案送進醫院後就可算「住院」),出院後被認定需要中期照護者,可以住進「護理之家」或「中期照護單位」,保險可以給予中期給付,每天600美元,平均給付期限為15-18天左右,超過給付期限就須轉為「長期照護」給付,每日給付只有200元美元,長期照護給付另有規定期限及規則。所以,如果個案被轉入護理之家,他是占用同一個床位,不必轉換床位,只是某一段時間可以得到中期照護之給付,而另一段時間得到長期照護之給付,當中期照護給付期限過後,須自費給付或低收入給付。
小型護理之家的個案即是以自由收住床位為原則,如果機構較有規模,中期照護之案多到一個程度,自然就會成立「中期照護單位」,因為護理時數及醫療需求不同,但是並沒有非常嚴格的轉床規定,只有保險給付來源不同而已,在人力配備上是依據護理時數來提供照護人力。通常註冊護理師(R.N)是上白班,夜班是用執業護士(LPN)。
如果出院當時家屬認為可以採居家方式照護,但事後又覺得無法照護,只要在出院30天內,經醫師許可,還是可以住進中期照護單位。
 
醫師診查問題
 
中期照護還有非常重要的一環是適法性,即由誰來判定個案之照護需求,醫師評估及醫囑是不可或缺的一環。美國為因應醫師之不足,早已發展出專科護理師制度,這次參訪團也有機會拜訪一個聯合執業團體,共有三十一位醫師及許多位專科護理師,醫師群中只有五位全職醫師,其他醫師皆為兼職醫師,醫師與專科護理師共同形成聯合執業團體,維護個案的安全,24小時排班以接受合約中期照護單位/護理之家/養護機構之電話醫療諮詢,協助作緊急處理,但是僅限於電話諮詢,如果仍不能解決問題時,就送急診。每位合約機構的病人每週至少被專科護理師訪視一次,每月至少被醫師訪視一次。
 
中期照護單位的特性分類
 
雖然同樣是中期照護單位,「醫院附設型」與「獨立型長期照護機構」所設立者大為不同,醫院附設型之中期照護單位病人的複雜性高得多,大多為器官移植、複雜手術後之個案,醫學中心為了減少個案住院造成之成本損失,寧可經營虧損嚴重之中期照護中心,至少會比住院所造成之財務損失少些。相對而言,獨立型態長期照護機構之中期照護單位個案的病情複雜度比較單純,五至七成之個案屬於腦瘤、柏金森症、中風等疾病,二成個案為骨科術後、糖尿病、腎臟病、術後傷口照顧、化療、放射線後照護等,也有一些多重疾病之個案。
 
人力配備
 
在多元化經營型態之機構中,可以單獨設置亞急性照護單位,也可以不設置獨立之單位,而將個案散置在護理之家的養護單位,例如:有些個案需要復健服務,而其他生活照顧需求與養護單位提供的相同,差別只在給付來源不同而已。至於需要配置多少人力則依據所需要的護理時數而定,當護理時數增加時,配置的護理人力就需要增加。有一位機構負責人表示,個案並不需要住在特定的TCU,因為在護理之家或養護中心的個案,當TCU給付期限過了,個案仍可住原床位,只是給付費用的來源不同而已。
 
迎接未來應有的準備
 
一個長期照護機構是否能接受中期照護個案,受到許多因素影響,由於這些個案多數有傷口或抵抗力較低,需要較優質而嚴謹的感控環境,大多數個案需要復健服務,但目前台灣的長期照護機構及護理之家大多沒有復健部門,因此,提供復健服務的面向有待加強,空間設備方面也有待加強。如果這是未來的趨勢—護理之家及長期照護機構,則尚有許多亟待努力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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